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债权申报。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2.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新增黄金考点)
1.连带债务人申报: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一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该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当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者数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连带债务人便要承担更多的偿还风险,因此有权以其现时求偿权或者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A.以现时偿还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B.以将来偿还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F5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A.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实质上是每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
B.债权人可以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C.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在每一个破产案件中申报。
【提示】如果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债权总额,超过部分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3.合同解除时,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4.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5.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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