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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违约责任。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合同法》7种合同涉及过错责任的总结归纳:

  (1)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对占有标的物的保管责任:都必须以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合同法》374.406.222.265条)

  (2)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合同法》303条)

  (3)货运合同:托运人过错造成承运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合同法》320条)

  (4)无偿合同的责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包括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合同法》189、191.374.406条)

  口诀:珠宝城托运有过错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①实际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等)。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

  (一)实际履行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必须履行,不存在例外。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存在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损害赔偿

    1.补偿性损害赔偿(1)完全赔偿原则——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规则①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规则:违约方在赔偿的时候,要扣除掉因为违约给守约方所带来的利润。

  2.惩罚性损害赔偿(1)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双倍赔偿。

  (2)旅游合同司法解释: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对旅游者双倍赔偿。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卖方存在以下行为,应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A.卖方隐瞒以下情况的:

  ①无证或假证销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出售前后抵押③一房多卖④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B.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只需返还房价款及利息)

  【考点详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注意: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房地产销售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定金1.书面、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准,但不交付定金不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担保法解释》119】2.必须明确约定为“定金”。【《担保法解释》118】3.数额限制:20%,超过部分无效,作为预付款。【《担保法解释》91.121】4.适用:(1)根本违约——全部适用 【《担保法解释》120条】(2)部分履行——部分适用 【《担保法解释》120条】(3)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合同法》116条】(在违约金中详讲)

  (四)违约金【考点详解】1.数额的调整①低于损失——请求增加②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损失的1.3倍——请求适当减少2.适用①违约金与定金:对同一违约行为不能同时适用(约金与定金罚则不可并用)

  ②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不履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不可并用,只要题干中没有写“不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同时适用。

  解析一:违约金、定金并存时的最佳选择:违约金+定金单倍返还 or 双倍返还定金 哪个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解析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只要不是不履行违约金就可以并用

  三、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含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2.注意事项①不可抗力发生后,并非当然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而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

  ②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四、违约与侵权竞合——加害给付债权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只能选择其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受害人在作出选择后,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考点提示】选择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选择违约则不能要求。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混同、免除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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