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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违约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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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

2、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A.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不履行: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迟延给付迟延受领

B.实际违约

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包括数量、质量、地点、方式的瑕疵)

加害给付

(2)无免责事由

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第110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金:

A. 约定损害赔偿金

B. 法定损害赔偿金

a.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

b.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可得利益损失)

(4)违约金与定金并存,二者择其一,注意如收受定金方违约,不主张定金时,仍可要回定金本金。

(5)加害给付:违约与侵权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

(6)请求权竞合下的当事人――以产品责任为例

①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②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③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

④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

(7)侵权与违约带来的不同

①归责原则不同:以过错责任为主、以严格责任为主

②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须证明过错与损害;违约责任须证明有有效合同存在

③责任形式不同:停止侵权等;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

④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行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⑤免责条件不同:侵权免责条件多,而合同免责条件少

⑥诉讼管辖不同: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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