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0-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
(一)实际履行
要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一定是可以要求实际履行的,而非金钱债务要取决于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事实上不能履行;
(2)法律上不能履行;
(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另外需注意,实际履行是与违约金条款或赔偿损失并用。
(二)补救措施
1.补救措施也可以与赔偿损失或违约金条款并用。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1.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可得利益、可期待利益的赔偿。
(2)赔偿损失的范围要受“损益同销”规则的限制和 “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是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当事人的预见为标准。而不是以守约方的订立合同时的预见为标准。
2.违约金条款
对于违约金条款,要注意几点:
(1)高与低的情况下,修辞词不同。只有在过分高时才可以适当的减少,但在低于时,可以当然要求增加。
(2)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职业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既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3)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并不是只要有不可抗力,就必然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决定,是部分还是全部的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从而来减轻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和通过保全相关的证据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确实有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证明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当事人是不能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的,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请求权的选择有时间的限制:在一审开庭之前,原告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新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