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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含义

  因第三人原因致违约的,,不能免责,违约方承担责任后,追究第三人责任(约定或法定)

  2,若干实证

  ——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保险,第三人负担合同——融籽租赁)

  未经同意,可为第三人设立利益,不可设立负担,即使经过同意,第三人也不为合同当事人(无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违约之诉只能向销售者主张,

  ——转租合同: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的,转租人可诉其违约,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转租合同

  ——抵消:合伙企业法41条

  ——承揽合同: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对托运人负责

  3,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保全: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

  ——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连带责任

  子法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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