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一)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经批准后,凭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批准变更后十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准予变更通知单》;
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行驶证;
6、车身或车架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7、变更车身或者车架,,以及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进行重新确认的,还需提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8、更换车身、车架的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厂家开具的发票,属于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特约维修站出具的更换证明。
(二)申请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是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发动机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6、发动机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厂家开具的发票,属于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特约维修站出具的更换证明;
7、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8、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同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货物进口证明书》;
6、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辆,还需要提交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边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迁出本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和检验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第三者任强制保险凭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机动车档案。
(七)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八)因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迁移、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公章式样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相关资料。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或者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变更的,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备案。
办事流程
(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变更车身颜色、整车、车架前):
Ø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录入信息,开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Ø (变更后)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录入信息,通知交费
Ø 牌证岗:制证、发证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二)变更发动机(含缸体)业务流程
Ø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录入信息,通知交费
Ø 牌证岗:制证、发证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三)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业务流程
Ø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录入信息
Ø 牌证岗:制证、发证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迁出车管所管辖区)业务流程
Ø 登记审核岗:审查资料,确认机动车
Ø 档案岗:核对档案
Ø 登记档案岗:录入信息
Ø 业务领导岗:复核
Ø 牌证岗:收回原机动车牌、证、签注证书、发临时号牌
Ø 档案岗:封档、交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时限
(一)办理机动车转入、迁出或者更换整车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变更使用性质、共同所有人变更姓名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载车辆管理所管辖区迁移、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公章式样、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变更备案的,即时办结。
责任部门
省、市、县车辆管理所、站。
办事地点
(一)国产机动车、进口汽车、进口底盘地国产改装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车号码变更的、使用性质变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租赁或者出租客运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转入本省和设区市的机动车,到省和设区市的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地的车管站办理。
(三)需要打刻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发动机号码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辆管理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
(四)变更时,机动车需要安全技术检测的,到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有资质的机动车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