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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提交以下资料,属于丢失或者灭失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车辆: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将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五)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持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七)属于丢失或者灭失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公告。

    办事流程

    Ø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机动车,录入信息

    Ø        牌证岗:制发证书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办理时限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换领和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  省、市、县车辆管理所、站

    办事地点

    国产机动车、进口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底盘改装机动车到省、设区市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的县车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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