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部令)
许可实施主体: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许可条件: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其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收费依据为发改价格[2004]2831号,大/小车125元;摩托车95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65元;临时号牌5元/张;试车号牌60元;补发号牌固封装置架铁质/铝质6元/11元;机动车临时行驶证10元。
办理流程: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定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