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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试用买卖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试用买卖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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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003-3-31)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答案】BC

(2005-3-1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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