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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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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00-3-50)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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