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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分期付款买卖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分期付款买卖。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分期付款买卖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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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009-3-59)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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