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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加害给付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加害给付。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加害给付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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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009-3-57)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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