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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抵销
发布日期:2013-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抵销。抵销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抵销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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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由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抵销方式。

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①须二人互付有效的债务。②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须注意: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主动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③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动债权尚未到期,主动债权已经到期的,“主动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视为主动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反之,则不可。④必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三种:第一种,性质上不得抵销的。(a)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b)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c)因“故意”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第二种,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诉法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应付费用不得主张抵销。第三种,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须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抵销相对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定抵销的效力。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50万,乙欠甲租金10万,均已到期,乙向甲主张抵销,抵销的通知到达甲时,乙对甲的10万元债务消灭,甲对乙的50万元债务消灭10万元,还剩40万元。

(二)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任意抵销,指当事人通过订立抵销合同而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发生抵销效果的抵销方式。

任意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在对等额内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的,也无论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抵销。

(2005-3-4)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BCD(官方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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