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地区
1959年签订《南极条约》,此后缔结了多个公约,构成南极条约体系。其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
1.南极只适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协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公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