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领陆内水域和内海,领陆内水域又称陆地内水域,是指国家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咸水湖等。
内海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与陆地之间的海域。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是: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领土主权具有两个含义:第一,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中蕴含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第二,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性限制。
(1)国家在利用边界土地、边界河流、多国河流时,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利用其海域资源时,不应侵犯他国的传统权利。
(3)国家的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4)外交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特别提示]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和旨在彼此合作而自愿承担的,适用于一切国家。
2.国际条约的限制(特殊限制)。
(1)租借。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条约进行租借,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
(2)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内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领土。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特别提示]积极地役指允许它国在本国领土内为某种行为,如允许他国国民在其领土内过境、捕鱼、派驻军队、经营铁路等。消极地役指一国为另一国的利益不在本国领土内为某种行为,如不在边境城镇设防。
(4)势力范围(已废弃)。
(四)河流制度
1.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个国家的河流。国家对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水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的部分是该国的领土。其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4.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其法律地位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但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通过。其管理一般由依国际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
[特别提示]这是国际河流与其他河流的主要区别。
5.国际运河——位于领土内的运河是一国内河,国家拥有排他性主权,其地位和制度由相关条约确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