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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一同学住在一起,因家里有事,就回家了;把我的个人笔记本委托给她管理,并且电话里多次嘱托;在我还在家期间,她告知我电脑被盗了,第2天还是第3天报案了,目前案情一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跟一同学住在一起,因家里有事,就回家了;把我的个人笔记本委托给她管理,并且电话里多次嘱托;在我还在家期间,她告知我电脑被盗了,第2天还是第3天报案了,目前案情一直没有进展;想咨询一下:我的这个损失应不应该找这个同学赔偿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您与您同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您说的情况,你们之间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即您同学需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才不承担责任,其不能证明需承担责任。“重大过失”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如门窗没锁好等重大过失造成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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