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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致同学受伤,他自己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生在校期间致同学受伤,他自己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吴某诉朱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责任能力  学校侵权行为  监护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责任 健康权
【裁判要点】
   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而承担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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