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致同学受伤,他自己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学生在校期间致同学受伤,他自己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吴某诉朱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责任能力 学校侵权行为 监护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责任 健康权
【裁判要点】
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而承担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