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共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受伤,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未成年人共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受伤,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3(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马某诉李某、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过错 连带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健康权
【裁判要点】
被告李某提供并手执烟花让被告梁某燃放,造成原告马某右眼伤残。李某、梁某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一定责任。鉴于二被告是共同侵权,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梁某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