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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11岁,在校上体育课期间,由于老师善自离岗,学生无人管理。相互嬉戏时被同学弄断腿骨。请问学校有没有义务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首先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学校体育老师在上课期间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导致您孩子受伤的同学的监护人与学校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按份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程度分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大致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由于您孩子还属于未成年在校学生,没有劳动收入,不能主张误工费。您可以先与对方同学家长及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上述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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