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之间在校期间致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8(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之间在校期间致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8(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陈某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学校侵权行为教育、管理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 健康权 过失相抵
【裁判要点】
  某小学没有任何教师在场指导情况下让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独自在教师打扫卫生,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未对受伤的受害人及时采取治疗救助措施,对损害之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