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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练习长跑时因跑道不平整而受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练习长跑时因跑道不平整而受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7(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张某诉綦江县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学校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健康权
【裁判要点】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张某主张的伤残补助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其未提供其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有可靠生活来源,故只能按张某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宜。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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