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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在买卖时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谁来承担该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5(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事车辆在买卖时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谁来承担该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5(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李某诉马某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分担  健康权
【裁判要点】
  被告覃某、林某波、林某扬、张某在买货车过程中均没有依法办理转户手续,覃某仍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被告张某为该车发生事故时的实际所有权人,管理、使用该车,其为事实上的车主。被告马某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雇主张某承担,被告覃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林某波、林某扬将车转卖给张某,对该车已不再享有管理、使用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依据新的侵权法,覃某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旭律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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