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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删除博客上发表的严重贬损他人的有害信息,网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4(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拒不删除博客上发表的严重贬损他人的有害信息,网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4(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陈某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侵权行为  有害信息 名誉权
【裁判要点】
  网站虽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作为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其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网站根据信息表面含义,以社会通常人的认识标准即可判断属于有害信息的,发现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传播。若通常人认为信息中的词语是侮辱性语言或者信息所反映的目的是贬损他人名誉,则该信息属于有害信息。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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