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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买230万保险 一男子连续投保后神秘死亡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悬念1:黄某20几天内在5家保险公司买多份意外伤害险,总额达230万元

  ●悬念2:法医鉴定认为黄某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但其车祸前已受到致命伤害

  ●悬念3:黄某妻子称黄算命后为免灾买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不排除妻子买凶杀夫可能

  在连续购买了高达230万元的人身保险后4个月,投保人在一宗神秘的车祸中不幸身亡,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于是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纠纷案。投保人为什么要集中购买巨额保险?他是怎么死亡的?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巨额投保后神秘死亡
  
     2004年3月2日至25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顺德伦教41岁的水电工程承包商黄某先后在当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国平安、太平洋人寿、天安保险、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险金额达230万元。
  
    黄某的妻子何某告诉记者,2004年7月6日晚11时左右,黄某对妻子称去找朋友聊天,独自一人走出家门。7日凌晨1时许,黄某被人发现倒毙于离家两公里的105国道伦教路段,顺德交警部门抓获了驾车从黄某身上开过的肇事司机吴某。
  
  鉴定发现疑窦重重
 
  记者从何某的律师处拿到的一份法医鉴定书上看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过鉴定认为,黄某因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法医鉴定同时认为,在吴某所驾轿车的底部与黄某身体发生碰擦之前,黄某就已受到上述致命伤害,并且倒地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这份鉴定书的委托鉴定人是顺德区公安局交警一大队。
 
  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吴某车辆的碰擦并没有加重对黄某的损害,吴某与黄某的死亡无关。那么,黄某到底是被谁撞死的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多方调查,一直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故无法确定当事方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黄某之死于是成了一个不解之谜。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4年8月底,保险受益人黄某的妻子何某分别向上述五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没有得到正式回复,于是在2004年11月将太平洋人寿顺德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及顺德支公司告上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年2月底和3月初,除了中国平安之外的四家保险公司先后书面回复何某。其中,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均认为,黄某在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宣布解除与黄某的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天安保险和新华人寿则表示,等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原来,在黄某与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签订的投保单上,在“告知事项”中有“是否已参加或申请其它人身保险”一项,而当时在其它公司申请、购买了保险的黄某在这一项中填写了“否”。
  
  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告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均认为,黄某在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故意隐瞒了自己当时正在申请、购买多家保险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集中购买了这么多保险,投保人要么是保险意识很高,要么就是想保险诈骗。如果当时知道这个情况,我们肯定会慎重地审查他购买保险的动机。”太平洋人寿顺德支公司核保核赔部经理谢文俊对记者说。
  
  原告何某 
  
  丈夫算命后买保险
  
  原告何某则对记者说,丈夫黄某比较迷信,经常找人算命。2003年底,黄被一位算命先生告知,2004年可能有血光之灾,在这一年要特别小心。年后,黄就对妻子说要给自己买几份保险,何某还陪他一同去过保险公司。
  
  何某的代理律师苏用和则指出,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特别注明:“严重影响”是指未告知事项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苏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黄某的未告知行为引起的,故其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
  
  苏律师认为,本案的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被告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单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理赔并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合同分别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6万元和50万元。

  
  
蓄意自杀?妻子买凶?

  
  保险公司还表示,案发现场疑点较多,交警部门只是认定导致黄某死亡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但是至今未能确定致害人和致害工具,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他(黄某)到底是意外被撞死的,还是自己撞车自杀,或者是他老婆找人开车撞死的,都有可能。”谢经理这样说道。按照《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黄某有可能自杀或被妻子雇凶杀害的说法,苏律师反问道:证据呢?黄某的妻子何某则对记者说,黄某生前与何某育有一对子女,夫妻感情融洽,家庭也无任何经济压力。
  
  3月初,顺德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不日将会作出判决。据悉,目前,一家被告保险公司有意与原告何某达成和解,目前双方正在进行协商。

 

(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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