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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业务员证言成关键证据
发布日期:2010-01-26    作者:李英俊律师
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业务员证言成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邱何娟)彭先生患骨癌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患病情况为由拒赔,双方为此打起官司。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言,驳回投保人的诉请。
    20065月,彭先生因左大腿下段疼痛住院,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他的左股骨下段为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同年8月,彭先生的妻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本案保单,被保险人为彭先生,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保险方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008年,彭先生病故,其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她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彭先生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一审庭审时,保险业务员蒋先生作为证人,就当初签保单的情况作证:“我当时问了投保人的老公,有没有肝癌、肺癌等情况,投保人说没有这方面的疾病,他说患过膝盖病,我说膝盖不影响生命。”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业务经办人并未按合同中“健康告知询问事项”逐一询问过投保人,问答部分也由经办人填写,且投保人已就经办人的询问作出答复,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彭先生妻子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彭先生带病投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刻意隐瞒投保前患有骨癌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彭先生的妻子反驳称,证人蒋先生一审出庭作证时,已证明其并未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没有问过5年内是否患骨癌,没有告知带病投保不赔,而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其有做过手术,该业务员认为不影响生命也未进一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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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从蒋先生的证言不能得出“证人没有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骨癌等重大疾病”的结论。被保险人所患的骨癌系严重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蒋先生在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肝癌、肺癌等重大疾病”时,投保人说没有这方面的疾病。回答系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先生妻子的诉请。
 
   李英俊律师观点:保险业务员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问答部分也由经办人填写,是否采纳其证言应该根据案情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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