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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强制医疗的程序和保护措施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85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法院决定。

公安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解读:

刑法规定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没有规定决定程序,实践中一般都由行政机关决定,对决定不服的也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强制医疗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法院决定更为合适。

考察方式:

1、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2、强制医疗既可以依照申请提出,也可以自行决定;

3、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非其他机构)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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