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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84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解读:

刑法第18 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但该规定非常原则。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往往病情较为严重,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精力、物力、财力和专业知识,往往使其疏于管理,任由其游荡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有的则将其长期看管在家中,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治疗。

另外,刑法只规定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对适用对象、具体提起、决定程序和执行机构,及治疗效果的评估都没有规定,因此增加此规定。

考察方式:一般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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