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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强制医疗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88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考察方式:

1、应定期评估(了解);

2、解除应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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