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88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考察方式:
1、应定期评估(了解);
2、解除应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