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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案【学习札记17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5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地方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案【学习札记17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5

张某某诉扬州市某支队一大队依地方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案
【裁判摘要】
《中国话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也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摩托车虽不在该法禁入的机动车种类之列,但由于本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稠密,高速公路上的车流量较大,本省立法机关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摩托车列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交通工具,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证通行主体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的立法精神,是对“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概念的地方立法性明确。故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摩托车不得进入,而不论其实际功率如何及时速多少。交通执法机关根据《江苏省高速管理条例》规定,对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的摩托车驾驶人员进行处罚,符合法律精神,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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