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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支付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案【学习札记10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法支付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案【学习札记10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崔某某等人诉某某栖霞支公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是为保护第三者利益而设,以避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把赔偿款挪作他用而没有赔付给第三者,便无法达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目的。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三责险时,应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其已向第三者赔付的有效证明。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又未出具有效赔付证明的情况下,即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具有过错,应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  2012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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