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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碰撞车损索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7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挂车碰撞车损索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7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7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淮安市某某汽车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因主挂车碰撞车损索赔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主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拥有不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主、挂车虽为同一所有人所有,但由于主车与挂车分别投保,主车与挂车应视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主、挂车相互碰撞引起的车辆损失应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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