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养犬许可登记 |
法律依据 | 1、《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个人养犬许可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4、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二)单位养犬许可条件: 1、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2、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一)申请人独户居住的条件需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申请人申请饲养两只以上犬只,需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二)单位养犬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需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深圳市养犬登记表》签注。 |
申请材料 |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五)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 (六)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七)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养犬登记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城管局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程 序 | 核实养犬登记表—缴纳管理费—植入电子标签—犬只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号牌 |
时 限 | 五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养犬登记后方可饲养犬只 |
法律效力 |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 |
收 费 | 管理费300元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 |
养犬登记表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