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许可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车辆或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按行驶路由方向铺设钢板或木板保护公路、公路桥涵); (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必须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并签订的民事责任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补偿数额(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申请表格 |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同第20号许可事项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路局路政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路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三)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内注明。 |
法律效力 | 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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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