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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报验登记记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申请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资格审核)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时  限 1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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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0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XK00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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