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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本使用发票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拆本使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3、发票购领簿。
申请表格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拆本使用发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材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实地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时  限 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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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0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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