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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空白发票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4条、27条、39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申请表格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决定机关 各区局
程  序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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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0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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