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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批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7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4、发票票样原件1份。
申请表格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局、各税务所
决定机关 各区局
程  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持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联系东鹏印刷厂签订印制合同、缴纳发票工本费;
5、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发票发售窗口办理领用手续。
时  限 7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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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0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XK00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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