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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使用计算机开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软硬件设备。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3、发票购领簿。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申请表格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材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实地检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时  限 1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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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0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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