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及成品油)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三)《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1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③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按规定经过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⑤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⑥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⑦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
申请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加电子版本1份); (二)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包括:①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②申请经营单位对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具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③符合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④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⑤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有效期限3年无年检。 |
法律效力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