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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带有商业宣传的集体娱乐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12-10-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带有商业宣传的集体娱乐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

【要点提示】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带有商业宣传的集体娱乐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旨】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是国家工伤认定的职能管理机关,本案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对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法定职权。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在对原告的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原告受伤是参加车间所组织的大型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且原告诉状中也认可是参见车间组织的“疯狂水世界”活动,本院予以支持。,而原告认为其参加的是第三人组织的娱乐活动,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第三人下属的车间组织的活动应认定为第三人单位组织的活动,车间没有法人资格,其活动产生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第三人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是为了放松职工情绪,增强职工的凝聚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工作,且统一穿着印有第三人公司名称的衣服,起到了宣传企业的作用,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因而上诉人所受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虽然程序合法,但有悖于立法精神,没有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救济。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光辉 唐竞)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1辑,20091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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