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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保管合同保管物损坏相应赔偿责任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发布日期:2012-09-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保管合同保管物损坏相应赔偿责任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3 -----海南某客运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管合同协议》有关保管费用的约定以及千家村管理处实际以“场地费”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表明,保管费用是按照车辆保管的占地面积来计算收取,属于场地占用费的性质。本案合同既有占地停放车辆的内容,亦约定了千家村管理处的一般看管责任,且千家村管理处并非具有专业保管能力的企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为明知或应知,仍签订保管合同,因此对于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千家村管理处只需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73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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