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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4】劳务派遣纠纷不应使用协议管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4】劳务派遣纠纷不应使用协议管辖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研读笔记4
----孙某某与上海浦东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俞里江
【问题提示】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要点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仅限于一般合同纠纷。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因此劳动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协议管辖。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即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可据此确定管辖。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1辑,20091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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