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对股东超出认缴出资的部分出资性质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7
----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与国家某银行、洛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某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的全体股东予以确认,并同时确认该股东超出认缴出资的部分作为公司对该股东的负债,在公司和股东均未提供双方对超出出资部分进行实质性处理证据的情况下,即股东并未因此获得相应的股权,应当认定公司对股东超出投资部分财产的取得、占有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导致股东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有义务在占有该部分资产的范围内就股东所负还款义务及赔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69--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