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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效力问题 合同公司担
发布日期:2012-10-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效力问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4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某兰州办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且未经某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主张,因与事实和其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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