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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的约定解除与附条件生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的约定解除与附条件生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75 -----广西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某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管网资产确权及租赁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系管网资产确权及请求给付租金纠纷。
 南方控股公司与管道燃气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南宁市管道燃气项目的协议,双方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建成后,交由管道燃气公司承租并向南方控股公司支付租金。工程基本完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权手续交接、支付租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南方控股公司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南方控股公司是否依约给付了9000万元工程投资款问题;二、本案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生效的问题;三、关于本案“确权”及“给付租金”的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其中,关于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二审通过核实付款凭据,确认了该部分事实,认定合同的主要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关于《租赁合同》是否已经生效的问题,双方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租赁物交接,但由于管道燃气公司故意不提交相关手续、资料,使南方控股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步骤办理交付租赁物的手续,导致《租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不能成就,但管道燃气公司却一直使用该管道设备。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此外,经审查,本案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此,二审对原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6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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