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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78 -----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厂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石油有限公司、广东省某企业集团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之规定,一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时,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不需要得到对方的同意。但在实践中,“通知”并非只有书面的形式,行使解除权的关键在于解除权人是否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对方当事人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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