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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的解除及对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的解除及对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79 贵阳某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电视台合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字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双方约定以某公司缴纳给有线台50万元保证金后为合同生效额约定条件,该条件后于200045日成就,故该合同已依法生效。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两台合并后,联办合同是去了履行基础,故应准予其解除。
因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某公司同时因使用设备而获得的利润以及对该设备造成的损害所涉及的金钱数额应当从其遭受的损失数额中扣除。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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