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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2 【裁判摘要】
大华公司因自身原因违约,不愿向绿陵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绿陵公司四造成的损失。
本案上诉的焦点在于大华公司给绿陵公司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重。原审法院以大华公司未履行的供货数量12000吨位基础,根据合同约定价格与绿陵公司从他人第一次购买氯化钾时的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绿陵公司因大华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原审法院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已经对大华公司的利益给予足够的考虑,且大华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在违约金之外赔偿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大华公司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5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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