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伤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另可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因第三人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伤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另可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关权利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另可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未按上述条例规定为其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其职工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无权向产品生产商追偿。至于产品生产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问题,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李旭强)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1辑,2009年1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