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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申请登记表》(交表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 宗教类出版物还需宗教管理部门审核,其审核时间不包含在上述5个工作日之内; 特殊文种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 1、 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业务的,须持有《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 2、 印刷企业所承接的境外印刷品(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申办手续:   1、《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
  
  2、持所承印出版物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3、境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或委托加工的合同书;
  
  4、《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申请登记表》(可下载,格式见附件一,请用A4纸打印);
  
  5、提供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样稿;
  
  6、印刷企业如须到海关提取由外商免费提供的成品菲林片或PS版的,应先填写《上海市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辅料(菲林片、PS版成品)报审表》。(一式三份,可下载,格式见附件二,请用A4纸打印)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申请登记表》、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合同书及审核稿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作出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5~10元/万字(沪财综 [1995]第13号文)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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